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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18 16:37 浏览 191

你知道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吗?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的商标,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实际上可以给公司或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近年来,恶意异议、恶意注册等商标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为了保护合法的商标权,新的《商标法》不仅限制了商标异议的主体,而且突出了商标确认程序的简化,纠纷的裁决结果被“无效宣告”取代了当前的“撤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呢?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本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该商标包含不得用作商标的标志和形状。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使用本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的标志,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国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标志;具有民族歧视性;具有欺骗性,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产地;对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有害。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注册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二,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使用该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包括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上述三种标志使用后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三,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如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只有商品本身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其次,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专家表示,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取得商标注册。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通过欺骗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如对经办人的利益。

根据本法,商评委也可以被动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只能由第一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评委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无效,商标局无权无效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二、商标无效宣告排版送达公告期限

商标无效宣告的公告期是大概几个月的时间,因为这样的一种宣告的话,它是有一个具体的时间方面的一个流程过程的,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来提出申请,最终还是由商标委员会做出一个拍板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的无效程序

1、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件至商评委,申请人或代理人将无效宣告申请相关书件提交至商评委,并缴纳商标评审费750元/类别。

2、商评委受理并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后,商评委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无效宣告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答辩。无效宣告过程中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当事人双方查看对方的理由和证据。

3、商评委作出裁决

商评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看相关证据后,将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的裁决。当事人若是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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