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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6.18 16:41 浏览 178

商标异议与无效公告的区别不同。前者未注册,后者为注册商标;提出时间不同,前者在商标发布初步审批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时间,后者无时间限制。

一、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如下:

1.针对不同的对象

商标异议的目标是商标局初步批准的商标,尚未注册;商标无效的目标是已注册的商标。

2. 提出的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需在商标发布初步审批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能够提出异议的时间较短;

商标无效以缺乏显著性、不利影响、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无效申请的,可以在注册后任何时间提出,无时间限制;以抢注、商标近似、品牌权利等相对原因无效申请的,应当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提出,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效申请,另一方恶意的,不受五年限制。

3.审查机构不同

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理;商标无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

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二、商标无效宣告中是什么意思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中"是注册商标的存在状态,表示该注册商标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无效,或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正在复议或在诉讼过程中。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三、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需要多久

一般要一年半到两年。对于因违反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等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因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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