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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有效期与宽展期的联系

发布时间 : 2024-11-20 22:06:00 浏览 496次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有效期与宽展期的联系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并不因宽展期而改变:如果申请人在宽展期内不续展,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已经届满,宽展期超出了有效期范围;如果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并被核准,注册人则获得第二个10年的有效期,宽展期与有效期在时间上存在半年的重合关系,但两者性质不同。

5月27日文认为“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失效,而是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才注销其注册商标。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只要没有被商标局注销,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就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观点混淆了宽展期和商标有效期的关系。赞同6月10日刊发的“宽展期不是对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宽展”的观点,当事人很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期限,因其持有的商标注册证载明了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人如果不及时续展,意味着放弃该商标,当事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仍是原来的已经期满的10年,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10年有效期外又获得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的额外奖励和豁免不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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