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抗辩的期限及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 2025-04-04 05:24:00 浏览 143次
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审并进入初审公告后3个月的异议期后,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将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将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注册公告已经公布,注册公告也将无效(注:为了按时公布《商标公告》,商标注册公告将在异议期届满的前几天打印,当其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的前几天甚至最后一天提出时,加上途中邮寄所需的时间,既有异议又有“注册公告”)。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商标的异议。

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反对者或反对者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答复商标异议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双方。
第二,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很可能在异议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三、答复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后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之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法律虽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发送异议回复,并确保邮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回复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邮戳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回复日期。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可能导致裁决的,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申请人是逾期不答复还是逾期不答复,商标局都会依法作出裁定。
四.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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