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 2025-05-12 09:48:00 浏览 261次
申请人若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从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以邮戳为准)起十五天内(以邮戳为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天内按期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延期日从十五天期满之日后的第二日起计算,延期申请应交纳延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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