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已成功还能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 : 2024-10-27 02:24:00 浏览 305次
从而使商标注册人享受到法律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是通过对商标注册人以奖励,使其获得国家的承认和产生经济效益,对与全世界积极和进

取精神起到一个促进作用。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
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制度可以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
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根据《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
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意注册
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
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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