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期有多久?
发布时间 : 2024-11-03 04:48:00 浏览 1072次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泛,具体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以及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主体对象也很广泛,可以是任何人,具体包括商标注册人或非商标注册人、企事业单位或是个人、法人或非法人。

(一)商标异议期
任何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法定时间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商标异议申请方式
目前,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
1.申请人自己办理。申请人自己办理又包括直接去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和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2.申请人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商标异议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须准备如下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另外,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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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