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条件及办理途径和缴费
发布时间 : 2024-11-17 02:24:00 浏览 1560次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办理,包括两种方式:
①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或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②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
注意: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异议申请人参照涉外异议申请人办理。
异议缴费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商标的类别缴纳,纸质申请费用为500元,电子申请费用为450元(待开通)。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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