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盟企服
司盟商城
商标买卖
云课堂
司盟甄选
关于集团
AI帮您搜
司盟企服商城
搜索
在线客服
司盟 资深顾问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区别

发布时间 : 2024-11-20 12:00:00 浏览 652次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本质都是给不应被核准注册而又经审查人员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提供一个补救性程序。上讲,二者的提起主体都是任何人,即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都可启动异议或争议程序。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区别

二者最直接的区别即在于商标异议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即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的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标争议是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方可提起。议结果出来之前,被异议商标尚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争议结果出来之前,被争议商标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一样,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提起商标异议可以依据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标争议多得多。相关当事人如果认为某商标注册不当应该尽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审公告之后提起商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