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 2024-11-28 04:48:00 浏览 218次
《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分析原因
查看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分析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针对性的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答辩人对于商标无效宣告不了解,建议及时向商标代理机构寻求帮助。
2、准备答辩材料与证据
建议答辩人按以下顺序摆放装订好答辩书件,具体无效宣告答辩材料清单如下:
(一式两份)
1.《无效宣告答辩书》;
2.答辩材料目录;
3.《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书》;
(若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需准备,自行办理无需准备)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6.商标委无效宣告通知书原件和商评委寄送无效宣告通知书的信封。
注:答辩人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答辩后,有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
3、提交答辩书件至商评委
答辩人需在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答辩书件和相应证据。
4、商评委作出裁决
商评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看相关证据后,将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的裁决。人若是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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