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图形不同也可能认定商标近似,容易被异议!
发布时间 : 2024-12-06 00:00:00 浏览 742次
这里以御器坊商标异议案为例谈文字、图形不同也可能认定商标近似。商标御器坊(No.13075791),所有人为北京弘建创意商贸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咖啡;骨谷粉制食品;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冰淇淋;馅饼等商品上。谭木匠工艺品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30类商标谭木匠、我善治木 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成功,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会将系争商标混淆误认为引证商标进而损害引证商标的声誉和利益。

对比这三个商标可以看出,尽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上完全不同,在人物和图形上也有变化,但在商标的整体外观、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布局结构和位置排列上高度近似,以及描述的事物方面存在一致性,从而导致整体视觉效果趋同、整体外观近似。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因整体外观近似而被判定为近似商标,适用的是《商标法》第三十条,要求整体把握商标的近似性,综合考量商标的知名度,以尽可能消除商业标识的可能性。
回归本心。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尤其是在某种程度参考借鉴了他人已注册商标的排列组合、图文布局等,要注意了,这样的商标很容易被他人提出异议,而且很大可能会异议成功。在提交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不妨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先行进行探雷扫雷行动,通过前期商标查询以及专业的商标申请意见,商标申请的成功概率也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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