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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

发布时间 : 2024-12-10 04:48:00 浏览 228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四份。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局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并不是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经的程序,它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发生矛盾或冲突而采取补救措施的特别程序。异议程序不是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经的程序,但任何一件商标注册申请要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获准注册。

商标法设立异议程序,其目的是将商标注册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提高商标审查质量。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拖延期限,影响对商标权利及时确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法规定商标异议期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异议期的,商标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