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4-12-22 00:00:00 浏览 988次
异议人可以根据被异议商标的具体情况,依据下列理由请求商标局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商标如果违反了禁用或禁注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侵犯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
四、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是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
五、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六、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七、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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