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是否需要答辩
发布时间 : 2025-01-21 07:12:00 浏览 234次
商标异议程序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决的制度安排、营业程序,发挥着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作用。

有的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注册证后,也可能再收到异议申请书,不要认为发错了,这是因为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的是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就可以,所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议人应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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