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案例
发布时间 : 2025-02-01 09:36:00 浏览 222次
(1)某牙膏厂以“DARKIE黑人”为其牙膏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局以该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为由予以驳回。人提出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及东南亚一带使用多年,并在一些国家注册专用,并无不良影响,应当准予注册。评审委员会认为:“DARKIE”与“DARKY”读音近似虽有两个字母不同,但呼叫效果近似,而“DARKY”译为“黑鬼”,源于种族歧视的称呼;并且商标图案为一黑人及汉字“黑人”。商标整体明显表现种族歧视,违反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7款规定。局驳回理由成立。决定,该商标仍予驳回。

(2)某卷烟厂以“时珍”(并有李时珍头像为图形)为其卷烟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局以该商标带有“不良影响”为由,驳回该商标。人提出复审理由为:用历史名人作商标不乏先例并无不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的文字与图形明显指的是我国明代医学家李时珍。喻户晓的医学家名称及图像作为卷烟商标,对其所使用的商品带有宣传作用,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烟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殊消费品。珍”商标作为卷烟的商标将产生不良的影响违反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9款之规定。决定,仍予驳回。)不受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位某厂于1989年10月5日收到商标局核驳“延令”商标通知书,于1989年11月4日申请“延令”商标驳回复审并提交延期申请书,申请复审时间据该厂信封邮戳为同年10月28日。述事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要不予受理,并将申请书评审费延期费如数退回该厂。是:该厂收到核驳通知之日起至提出复审申请之日,已达23天,超过《商标法》第21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的期限(15天)。)商标异议复审某酒厂申请“千杯少”作为其酒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内,异议人认为该商标使用于酒上,李大了商品质量的宣传违反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8款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人不服商标局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坚持认为“千杯少”作为酒的商标夸大了酒的质量,不能注册专用。议人答辩称:“千杯少”源自“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之俗语其语义不涉及酒的质量。评审委员会认为:“千杯少”一词选自上述成话。意思为:性格相投的知心朋友常在一起畅饮,杯数再多也觉少。义并不涉及酒的质量,只是对一种情趣融洽气氛的概括和描述,并无夸大宜传酒的质量之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维持商标局原裁定,“千杯少”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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