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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图形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 : 2025-02-08 07:12:00 浏览 223次

本案基本情况:

1992年2月9日,江苏某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糖果、可可等商品上注册A *木图形商标(见图)。商标局审查,A * Mu图形商标初步审定,在第377期《商标公告》上发布了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代理日本株式会社对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按期答辩。

一*木图形商标异议案

异议商标:

反对理由:

被诉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其公司的“阿*木”动画人物形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广为人知。伯尔尼公约,它的版权应该受到保护。请人答辩理由:

其商标为自行设计,对手商标未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允许该商标注册。

异议裁定: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定。商标局介绍,虽然持不同政见者的“阿*木”卡通形象并未在中国注册,但该公司在20世纪50年代设计的这个卡通故事,自在中国上映以来,就被消费者所熟知。商标中的小宇航员在形象和动作上都与漫画《阿童虎》相似。国加入了《伯尔尼版权保护公约》,该公约应保护他人的合法在先版权。反对者提出的反对意见。《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初步核准的商标4号A *木图形商标用于4号的,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