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 2025-02-23 00:00:00 浏览 237次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提出的异议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用提交,需要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从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4、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会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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