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答辩证据材料需要几份?
发布时间 : 2025-02-28 12:00:00 浏览 180次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需要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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