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威力商标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结果产生疑虑
发布时间 : 2025-03-30 00:00:00 浏览 182次
我司在2009年对注册号为4053719,申请人:陈雪珍,商标名称“中标威力”提出争议,经该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做出的“商评字(2009)第32921号”,裁定:争议商标在广告栏(非金属)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它商品上予以撤销的决定。后申请人陈雪珍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经法院在2010年4月26日判决为“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相同的商标文字,相同的申请人,异议裁定后的不到一年时间又提起相同的申请,结果截然不同,这种结果让我作为商标的使用者对贵局的裁定产生疑虑,为什么贵局在受理业务申请时那么草率?裁定时间那么长?同一事情结果那么反复?难道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没有一个严格的审查流程?
商标注册申请及异议程序中的相关问题请联系商标局咨询处理,电话6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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