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 : 2025-04-01 09:36:00 浏览 205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标明正本和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对手方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对同一商标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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