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 : 2023-06-19 03:31:19 浏览 1260次
商标局应当对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商标异议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材料、证件和异议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那么,商标异议的审查程序是什么呢?以下司盟企服小编给您详细介绍。
一、商标异议审查程序
商标复审包括商标异议复审、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注册复审撤销三项。
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接受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不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审查:对初步批准和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
撤销注册商标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由商标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二、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区别是什么
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
2、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商标的异议以及无效宣告之间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对商标提出异议的阶段是商标还没进行注册时,而无效宣告是商标已经注册了之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由商标局宣告无效。
从总体上看,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申请的时间不同,受理的单位也不一样,但是这两者都是商标局提供给广大商标权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
三、商标被异议能使用吗
按实际情况,商标进入公告期被异议,商标不一定会被驳回,按相关法律规定,经商标局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以具体是否会被驳回,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被驳回的商标没有经过审核,可以使用但是有可能会侵权,必经还没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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