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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商标异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 : 2025-04-18 00:00:00 浏览 194次

关于“商标异议”的其他问题请拨打177-2743-5985咨询,或窗口在线咨询。

提出商标异议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提出商标异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异议对象:异议的对象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或者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对于尚未公告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不能提出异议。

(2)异议主体: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个人等,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不受国籍限制。

(3)异议时间:商标异议应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如果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异议理由:异议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可以在提出异议申请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

(5)异议费用:提出异议需要缴纳一定的规费,如果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将从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6)异议程序:异议人可以通过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或者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此外,如果异议人基于特定的在先权利提出异议,如在先商标、在先使用、代理或代表关系、地理标志保护、在先商号权、在先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先姓名权等,应提交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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