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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协议当事人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的主体资格(1)

发布时间 : 2025-04-26 19:48:00 浏览 214次

《商标法》第三十条仅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没有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同该"他人"达成协议,该"他人"同意注册商标申请得到核准的情况.这种协议俗称"共存协议"."共存协议"应该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

商标共存协议当事人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的主体资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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