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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图形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 : 2025.04.28 15:52:00 浏览 146

案例点评:著作权,又称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根据作品自动生成版权。作品创作即产生版权,无需履行手续。这是大多数国家奉行的原则,也是《伯尔尼公约》确认的原则。《伯尔尼公约》第3条规定,身为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受到本公约的保护。第5条还规定,享受和行使本公约所述权利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中国《著作权法》也采用了同样的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为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使这个作品的创作者没有经过任何登记手续,只要他能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创作者,他就应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在先权利的保护包括著作权的保护,即未经许可对他人的创造性作品进行商标注册,违背了著作权乃至商标权的保护原则,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本案中的“臂臂A * Mu”形象家喻户晓。是日本漫画的英雄形象,版权归属明确。异议人的注册行为明显是侵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所禁止。

一*木图形商标异议案

1992年2月9日,江苏某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糖果、可可等商品上注册A *木图形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A * Mu图形商标初步审定,在第377期《商标公告》上发布了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期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代理日本株式会社对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按期答辩。

异议商标:

反对理由:

被诉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其公司的“阿*木”动画人物形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广为人知。根据伯尔尼公约,它的版权应该受到保护。被申请人答辩理由:

其商标为自行设计,对手商标未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允许该商标注册。

异议裁定: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定。据商标局介绍,虽然持不同政见者的“阿*木”卡通形象并未在中国注册,但该公司在20世纪50年代设计的这个卡通故事,自在中国上映以来,就被消费者所熟知。对手商标中的小宇航员在形象和动作上都与漫画《阿童虎》相似。有效国加入了《伯尔尼版权保护公约》,该公约应保护他人的合法在先版权。搁置反对者提出的反对意见。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初步核准的商标4号A *木图形商标用于4号的,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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