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 : 2024-10-29 11:04:00 浏览 203次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以下范围之内的标识:
1、与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确定拟注册的产品或者服务
商标申请必须确定其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大类,其中商品34大类,服务项目11大类。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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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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