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发布时间 : 2024-11-04 04:16:00 浏览 217次
1.提请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应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在先

(3)申请争议的时间应自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出该期限再提出争议将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与争议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相同或近似,而且使用的对象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5)争议理由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2.注册商标争议的处理程序
(1)提出争议。注册人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已注册的商标名称、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名称与类别、注册证号。
②被争议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时间和期数
③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
④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申请时间。请书外,有必要的还应提交证据资料。注册商标争议,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缴纳评审费。
(2)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有:
①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②争议申请人是否为在先商标注册人。
③申请争议的理由是否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的异议理由相同
④是否依法提交了申请文件
⑤是否依法缴纳了评审费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后,书面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随通知附带《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限期作出答辩。议商标注册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注册商标争议。
(3)实质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进行实质审查,即判断在后注册的被争议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相同或近似,则应撤销被争议商标;如经审查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则应维持被争议商标为有效商标,不管作出何种裁定,均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的结果最终生效后,被争议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应把《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并由商标局办理后续的商标撤销手续并公告。商标依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里所说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商标是否驰名的一般因素有:
(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这是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心标准
(2)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是否存在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其他因素,比如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量、销量、销售区域、上缴利税等指标的情在我国,驰名商标经认定产生。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有两个:一是商标管理机关,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另一个是人民法院,法院可以在审判活动中对涉案商标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认定或采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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