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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不当与商标显著性的丧失

发布时间 : 2024-11-05 11:36:00 浏览 204次

(1)应以适当的方式使用其商标,如使用大写字母等特定方式来表现其商标、使用注册标记等;

商标使用不当与商标显著性的丧失

(2)对竞争对手的侵权使用要及时制止;

(3)对大众传媒及相关公众的不当使用要进行正确引导。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者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已成为注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规定为商标权人防止其商标丧失显著性提供了法律手段,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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