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混淆行为
发布时间 : 2024-11-16 08:40:00 浏览 218次
1973年秋天,BigO决定在它的两条杂牌子的轮胎线上分别使用“BigOBigFoot60”和“BigOBigFoot70”。名称以突出白色字体显示在相应的轮胎侧壁。异在1974年10月15日从美国专利商标局成功地获得了Bigfoot在雪上汽车用胎上的商标注册。

1974年7月,固特异决定在一种新型车胎的销售推广活动的全国性广告中使用Bigfoot一词,计划在1974年9月16日开始全国范围的广告宣传。
1974年8月24日,固特异获悉了BigO有BigFoot轮胎,并开始与其进行磋商。商未果的情况下,固特异按期在1974年9月16日开始通过美国广播公司的“星期一晚间足球”节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Bigfoot,因而成讼。异主张,另一个人使用商标仅仅导致消费者就第一个使用者的产品来源发生混淆,则不构成侵权。认为,此案应该适用科罗拉多州的法律,而在一个关于商号侵权的案件中,就第一印象(firstimpression)问题,科罗拉多上诉法院曾中肯地指出,科罗拉多最高法院一贯认可且遵循保护已经确立商誉的商号的政策,防止公众混淆,保护的范围呈扩大之趋势。法院认为,科罗拉多法院会将普通法中的商标侵权诉讼延伸至包括反向混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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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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