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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处理

发布时间 : 2024-11-19 09:20:00 浏览 309次

①对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而擅自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处理

②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已经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但超过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不改正的,可以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63条第

(4)项的规定处理。

③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

(3)项所述的行为。

④印制明知或者应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引起公众误认的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

(5)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⑤除《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第4款以外,违反该办法第11条至第15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印制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管理规定的(主要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3条、24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