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四大原则
发布时间 : 2024-11-20 00:08:00 浏览 219次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在先申请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三、强制注册原则
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四、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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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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