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效力
发布时间 : 2024-11-25 03:04:00 浏览 271次
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意义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商标的识别性和价值都是通过使用产生和积累的。真理超越一小步就可能变成谬误。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重要意义,而无视我国商标法的明确规定,否定注册产生商标权,提出“实体商标权由实际使用产生”,甚至认为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叫商标,这就令人费解了。研究当然可以批评法律,特别是法律的某项制度或者原则。我国商标法所采取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立法相一致,该原则是符合商标法的发展趋势的。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就我们所知目前只有美国。国之所以采使用取得原则,实出于无奈。国会制定商标法的依据是宪法中的贸易条款,即宪法第1条第8款所规定的:“国会有权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在美国,需先有商标在州际贸易中的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权。决定了使用取得原则在美国商标法中的主导地位。

我们都承认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而非自然权利,而法定权利包括权利的取得方式法定。本国商标法的明确规定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现实,以自然权利理论来批评我国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这种思维方式难谓科学和严谨。
再者,如果注册不能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商标权,那么,注册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和使用取得制度还有什么区别?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注册取得制度和使用取得制度究竟哪种制度更能够适应贸易全球化的需求?更有利于建设安全、高效的交易秩序?
所以,商标注册的效力问题,说到底,是我国商标法应当采取何种商标权取得原则的问题。商标法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必须讨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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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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