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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记和黄福记,一字之差酿商标纠纷

发布时间 : 2024-11-27 03:04:00 浏览 315次

2015年7月,徐福记公司向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黄福记”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徐福记公司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徐福记和黄福记,一字之差酿商标纠纷

同时,“黄福记”和“徐福记”分别构成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唯一或主要识别部分,两者均包含“福记”二字,且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虽然存在“黄”字与“徐”字之差,但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整体上不易区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此外,结合徐福记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糕点、糖果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获荣誉及广泛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在徐福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号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糖果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诉争商标的商品与徐福记公司存在某种关联,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存在较大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