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功能性和显著性
发布时间 : 2024-11-28 05:12:00 浏览 233次
商标注册的功能性:商标法鼓励品牌竞争,不妨碍市场经营者之间就商品和服务本身进行市场竞争。商标法》第12条对此做了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一旦被认定具有功能性,则不能获得注册,也不能通过使用加以克服。能性旨在平衡两种冲突的法益: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和选择识别商品来源方式的自由。
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也叫显著特征,或者是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供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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