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基础知识_十
发布时间 : 2024-12-04 07:52:00 浏览 176次
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
申请商标审查基本原则

1.显著特征
2.便于识别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vs地域性vs时效性
专用权——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其核定的商品上所享有的支配性专用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地域性——使用地域(国家及地区)的限制。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时效性——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续展,否则注销。
商标使用资料的留存有助于:
1、商标注册时,对于显著性的判断;
2、防止他人的撤三申请;
3、商标异议、无效;
4、维权时,商标知名度的判断依据;
5、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6、在先使用对抗注册商标.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哪些条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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