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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发布时间 : 2024-12-10 08:08:00 浏览 207次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一下文件可以提醒申请人优先权文件填写方法。

北京商标注册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在北京商标注册的外国人,一定要根据《商标法》提供符合两国约定和国际条约原则,提供相关文件,且要注意6个月内的时间限制,并且有相关商标主管机构的证明。

邮编:1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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