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特殊标志?
发布时间 : 2024-12-29 05:52:00 浏览 199次
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夸大宣传,骗人;
(八)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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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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