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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 : 2025-01-02 08:40:00 浏览 213次

另外,虽然部门标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描述性,但并非相关公众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时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应属暗示性标志,将其注册为商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且也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指向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并不包括暗示性的标志。费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就针对暗示性标志的商标可注册性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付费通并非汉语中的固定、常见词汇,对于广告等服务的相关公众而言,付费通3字并未形成对上述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仅仅属于具有一定暗示性含义的标志,其注册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所禁止的情形。

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如何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所禁止的情形时,证据举证尤为重要。费通商标案为例,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付费通公司)举证了其负责实施的付费通项目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广告宣传等证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通过付费通公司实施付费通项目,付费通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注册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足以产生识别作用,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对于具备显著特征、且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的付费通商标而言,如不准许其注册,必定会影响付费通项目的推广、应用和保护,影响业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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