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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申领与发放的规定

发布时间 : 2025-01-02 10:56:00 浏览 554次

专用收据实行分次限量申领制度。局根据各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量,核定专用收据的领用数量。代理机构再次申领时,应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

有关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申领与发放的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指定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专用收据。代理机构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新的专用收据。人须认真检查专用收据有无缺页、破损、错页、重号等。

注以上所称的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商标局统一购领、保管、发放、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