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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人员的告知与回避

发布时间 : 2025-01-05 07:28:00 浏览 195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商标评审人员的告知与回避

(3)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人员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提出。届满后,当事人发现有关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