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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标性使用的立法规定及不足

发布时间 : 2025-01-08 10:48:00 浏览 202次

此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商标法中指示性使用的判断,从客观行为扩张到了主观与客观的后果,可能更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应用。

非商标性使用的立法规定及不足

但不足之处在于,第一,针对的范围过窄,过度集中在缺少显著性的商标标志的类型。明确涉及的情形,包括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基本都是本身缺少显著性,具有通用性的标志。限制并非完全因为商标使用性质问题,也可能有商标利益的衡量,避免商标权利过大导致的权利垄断。规定过分集中于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一种可能的后果就是一旦认定了商标具有显著性,就可以直接否定商标使用的正当性。外延范围上不等同。法中没有指示性使用的规定,而是用了正当使用一词。法实践与理论讨论时,常将指示性使用、描述性使用与正当使用等同使用。当注意的是,正当使用与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存在一定的差异。面意思上也可以看出,正当性使用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使用行为是正当的,属于侵权的豁免事由。性使用则根本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自始无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