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商标注册申请人
发布时间 : 2025-01-10 09:12:00 浏览 193次
原《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共同申请问题未作规定,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原则上不允许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却经常有两个以上主体要求共同注册同一商标的情形,主要有:

(1)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企业法人,分立后的法人都要求使用同一商标。
(2)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很少,许多公司只能通过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共用一个商标出口,现在许多公司自己有了外贸进出口权,仍然希望使用原来的商标,因而提出共同享有同一商标的要求。
(3)某些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父与子之间开办的公司或企业要求使用同一商标。法理论上,也应当允许两个以上主体对商标权的共有,而且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马德里协定》中就有商标共有的国际注册申请,我国是该协定的成员国,必须受理其他成员国国民提出的共同商标注册申请,从而又形成了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原则。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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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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