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消灭(二)
发布时间 : 2025-01-12 01:36:00 浏览 157次
商标专用权无效,是指商标在注册时,就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本来不应获得注册,在商标局主动发现或经他人申请之后,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使商标专用权归于无效。

(一)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
如果注册商标在注册时,就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即违反《商标法》;
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随时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没有时间限制。
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对决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后15日之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个月之内作出决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之外,其他任何人均可以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没有时间限制。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9个月内作出维持商标注册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背景知识产权法院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本质上是因为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包括:
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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