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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须避开欺骗性陷阱!

发布时间 : 2025-01-21 06:16:00 浏览 221次

商标布局是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工作,需要识别与规避多重风险,其中,开展欺骗性自查就是重要的工作之一。

商标申请须避开欺骗性陷阱!

结合法条规定,自查工作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判断主体: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中所指的公众为相关公众,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比如医学杂志的相关公众是医院、制药企业、医生、患者等。

当相关公众基于其消费经验和认知水平,不会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就不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2.判断商品或服务类别:

对于欺骗性的判断必须基于标志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陕西网红小吃毛笔酥指定使用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而相关消费者基于生活和消费常识并不会因标志中含有毛笔二字便对这类糕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产生误解,因此其不能被判定为带有欺骗性。

3.判断具有欺骗可能性的描述:

标志中如果一旦含有涉及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价格等特点,或产地、来源的误导性描述,企业就应当特别注意,因为这很可能因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会而被判定为带有欺骗性,从而无法获得核准注册。

例如,将健康彩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服装,将零缺陷超级贴商标指定使用在染料、印刷油墨、油漆等商品上,都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于产品质量和功能的误解。

综上,企业在申请商标前,须综合考量以上方面的因素,开展商标欺骗性自查工作,从而降低

被驳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