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志非功能性原则的基本法理
发布时间 : 2025-01-24 11:20:00 浏览 172次
(1)是否存在发明专利,公开争议产品设计的实用优势;
(2)是否存在宣传资料,推广产品设计的功能优势;

(3)是否存在性能等效的产品设计,可供其他竞争者采用;
(4)是否有证据表明,争议产品设计具有比较优势,制造更为俭省经济。需要整体考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产品设计,从以上四个因素综合衡量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功能性。《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会有如下的法律问题: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结构设计可以实现同一产品性能,各结构三维外形是否可以分别核准注册为商标,使用到该种商品之上?如果可以的话,则可能会被同一家企业一并注册。意味着这家企业可以由此而对该产品性能施加无限期的排他性控制。种局面是不利于市场的动态竞争的。于我国商标法,美国的司法经验更符合商标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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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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