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权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发布时间 : 2025-02-16 02:48:00 浏览 172次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以下简称反假冒条款)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被认为是对未注册的商业标志提供保护,这其中就包括未注册商标。

2017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对于该条款所适用的标志的范围作了扩展,但其保护具有知名度的未注册标志的理论基础没有改变。践中,只要相关商业标志在一定地域内持续使用一段时间,具有较高的商誉,就形成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利益。商标法上的先用权客体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未注册标志。个角度看,商标法允许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标志的共存,这是一个有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例外,但却构成对在先使用人反不正当竞争权益的限制。存在注册商标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权益的协调问题。利益冲突具体体现在:如果商标在先使用人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能否以商标有效注册为由进行对抗?在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所覆盖的地域范围内,如果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这是侵犯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还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第三人应向商标在先使用人还是向在后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中,这些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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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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