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商品同一性判断方法主观性强
发布时间 : 2025-02-26 06:48:00 浏览 171次
[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权利人注册的第1388533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水龙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管子零件等,注册的第5791862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家具、镀银玻璃(镜子)、镜子(玻璃镜)等。人销售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龙头、花洒、置物架、下水器、纸巾盒、扶手。认定龙头、花洒、置物架、下水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陈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权利人注册的第113226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文字处理机墨盒”“激光打印机墨盒”等,而侵权人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硒鼓”。认定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案例一中,对于“喷水器”和“花洒”、“家具”和“置物架”、“水暖装置管子零件”和“下水器”等商品是否具有同一性缺乏判断标准,控辩双方分歧较大。二中,《尼斯分类》没有“硒鼓”该种商品,权利人、消费者、维修人员对墨盒与硒鼓是否属于整体和部分关系有不同认识。机关认为,墨盒与硒鼓均为成像打印耗材,使用上不可分割,消费者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属于同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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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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