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注册没有使用的商标,我能用吗?
发布时间 : 2025-03-15 09:36:00 浏览 178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使用“已注册未使用商标”一定是民事侵权行为。否认定为刑事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须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则另做他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如果商标权人未能举证其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则对该类案件法院只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是这种行为,并非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该利益既不被剥夺给注册商标权人作为赔偿款,也不被剥夺给国家予以没收,在性质上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该行为因不满足存在“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条件,亦不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
在商标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强度的大小,大多由注册商标因使用所获得的商誉大小所决定的。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其上承载的商誉就越大,相应地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越大。
相反,如果注册商标虽有使用,但使用的知名度比较低,则表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较小,对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会较小。
商标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商标上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商誉。因为如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其必须要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该商标权利,否则,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权。册但未使用的商标,由于未投入市场使用,其上尚未承载商标权人的商誉,因此,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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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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