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发布时间 : 2025-03-26 03:52:00 浏览 138次
1998 年 1 月,邻省的一家生产食品的东胜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上 使用并注册了“幸福”商标,只是商标设计不同而已。

1999 年 3 月该乡镇企业拓宽经营范围, 也办了一家食品厂,并在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图形、文字与自己的“幸福”商标相同的商标。
5 月份,工商局认定这家乡镇企业侵犯了东胜公司的商标权。镇企业辩称:东胜公司在食 品上使用“幸福”商标是侵权行为,我们使用自己的商标怎么是侵犯别人的商标权。找知识产司盟企服 镇企业所经营的服务范围是房地产,使用的“幸福”商标也只是在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 服务项目上获得注册。胜公司所经营的是食品,其使用的商标“幸福”是在食品上注册 的。与房地产服务没有联系,且商标设计也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因为购买食品而联想到房 地产,产生误认、误购现象,从经营项目、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看,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 和服务不属类似商品和服务。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应当是允许的,故东胜公司在食品上 使用与这家乡镇企业公司相同文字的商标并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乡镇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是侵权行为。东胜公司于 1998 年 1 月 就已经在食品上注册了“幸福”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而这家乡镇企业虽使用自己的注册 商标,但使用的商品超出了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在与东胜公司相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幸福” 商标,虽然商标设计不同,但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我国原《商标法》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家乡镇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幸福” 商标侵犯了东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例评析】企业在使用和注册商标方面应有通盘考虑,根据自己的商标保护战略和市场运作需求, 在适当的国家和适当的类别注册商标。所及的商标,从显著性和保护力的角度来说也并找找知识产司盟企服 高了。如果这家乡镇企业的“幸福”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话,结论又会究全不同的,因为驰 名商标是享有跨类保护的。您觉得商标注册流程太复杂, 商标标准注册商标为您提供行业标杆服务, 只需提供材料,商标专家全司盟企服商标代理全程托管式服务,商标名免费系统查询 检索,24 小时内快速响应,注册状态及时知晓,进程随时掌控。有更多的商标注册问 题,司盟企服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