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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究竟有多严重?

发布时间 : 2025-03-28 03:00:00 浏览 126次

虽说现在市场打假力度加强啦,但是在市场上仍有不良商家借着别人家的品牌,贩卖假货。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法律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怎么处理的?

假冒注册商标究竟有多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量刑规范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相应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的3倍量刑)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一般具有以营利为目的。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用权是商标权最主要的法律表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仅侵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商标所有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为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违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意志,是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所谓“相同的商标”,可以包括两种:

一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二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法释〔2004〕19号,2004年12月22日施行)

2、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法释〔2004〕19号,2004年12月22日施行)

3、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4、关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2011年1月10日颁布)

5、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假冒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且必须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发生,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6、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发布)第69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第1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8、“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价值。

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9、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2011年1月10日颁布)

10、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法释〔2004〕19号,2004年12月22日施行)

罪与非罪

本罪属于情节犯,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权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行为。如果情节一般,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

刑法条文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20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小编有话说】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获利仅是一时,并且有法律风险。

希望各大商家,加强品牌意识。

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