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战略中的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 : 2025-04-01 07:04:00 浏览 122次
(1)联合商标策略。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互近似的商标,即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形成的相互联系的商标。商标的使用对企业有多方面的益处。利保护的角度看,它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有利于防止他人的商标与自己商标的近似而在市场上被消费者误认。

(2)防御商标策略。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的商品上注册的同一著名商标。防御商标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用法律不保护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专用权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从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3)商标延伸策略。延伸是指企业将具有一定声誉和资产价值的商标向新的产品或服务领域拓展,利用消费者对已有商标的认知、满意度与忠诚度推出新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延伸策略是国内外很多企业迅速拓展业务范围,开展集约经营的重要策略,是商标作为资产运营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主要营销手段。
(4)主从商标策略。商标策略是指企业在一个产品上设计两个商标,其中一个是代表企业信誉、形象的适合于不同类别产品上的总商标,另一个则是专门为某种特定产品设计的产品商标,该商标代表商品的特殊质量、特点。这一策略,可以使总商标在运用中不至于因某种商品出现问题而危及“无辜”。南省中国驰名商标“云烟”,在“云烟”主商标下,涵盖“印象”“重九”等从商标。
2001年的《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行的是“一标一类一申请”,这一规定设置不科学,受到广泛的诟病。次修改商标法时,要求修改“一标一类一申请”呼声甚高,“商标法修正草案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一标多类’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商标法》。后的《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定一份申请文件注册范围可以涵盖多类商品,由“一标一类一申请”改为“一标多类一申请”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在马德里组织以及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均是采用一标多类一申请原则的,此项修改,更有利于我国商标法与国际对接。商标多类”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实行多年,《新加坡条约》采用的也是“一标多类”原则,既便利于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取得商标权,也便利于商标局的审查和管理。商标多类”是注册商标申请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修改在程序上更加完善更为科学,从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的角度考虑,同时参考各国在简化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方便申请人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规定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一标多类申请,大大减少了商标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同时这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也更为趋同。


